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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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

一、立法目的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的规范,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个人数据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三、数据定义与分类

本法所称个人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数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手机号码等;

(二)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用卡信息、房产信息等;

(三)健康信息:包括病历记录、健康状况等;

(四)教育信息:包括学历、学位、学籍信息等;

(五)其他个人数据:包括社交媒体账号、位置信息等。

四、数据收集与存储规范

(一)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超出处理目的所需范围;

(二)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当告知数据主体数据的收集、使用目的及其相关信息,并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三)组织或个人在存储个人数据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个人数据,不得擅自删除或者篡改数据。

五、数据使用与处理限制

(一)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二)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需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组织或个人不得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不得未经数据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四)组织或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当尊重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一)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了解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情况及其目的;

(二)同意权:数据主体有权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同意或者拒绝收集、存储和使用;

(三)查阅权:数据主体有权查阅其个人数据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

(四)投诉权:数据主体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违反本法的行为。